雲林縣水林鄉中興國民小學緊急傷病處理規定
壹、 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及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貳、 目的
為確保全校教職員工生於意外事故或緊急傷病時,能掌握時效處理傷患或緊急就醫,
期能降低傷害程度,減輕傷患痛苦,並使傷患得到最好的醫療與照顧。
參、 處理原則:
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如遇到
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
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肆、 實施辦法:
一、 教師應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學生也應有守法的精神,共同營造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
二、 隨時利用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到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 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給予適當處置。
四、 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以便學校及早做最適當的處理。
伍、 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小組工作職掌:
編組 | 職稱 | 職掌 | 代理人 |
總指揮官 | 校長 | 1.統籌指揮緊急應變行動。 2.宣佈與解除警戒狀態。 3.加強社區之醫療資源保持良好互動關係並獲社區資源支持。 | 1.教導主任 2.總務主任 |
現場指揮官 | 教導主任 | 1.指揮現場緊急應變行動。 2.緊急傷病之原因調查與分析。 3.校內各單位之協調。 4.視情況通知119或110。 5.統籌對外訊息之公佈與說明 | 1.教務組長 2.訓導組長 |
現場管制組 | 訓導組長 | 1. 引導師生疏散方向。 2. 現場秩序管理。 3. 清點人數。 4. 引導校外支援單位進入搶救。 5. 校安中心通報。 6. 支援健康中心相關業務。 | 1.教務組長 2.教導主任 |
緊急救護組 | 護理師 | 1.成立緊急救護中心。 2.實施緊急救護與檢傷分類。 3.護送及安排就醫。 4.協助辦理教職員工生急救訓練。 5.充實、管理、運用傷病處理設備。 6.學生相關資料之建立及記錄。 7.協助學生團體保險理賠之申請。 | 1.訓導組長 2.教導主任 |
行政聯絡組 | 教務組長 | 1.調配代課教師。 3.停課及補課事項。 4.協助個案身心復健及學習輔導 4.聯絡家長及向家長說明。 5.協同辦理急救教育研習 | 1.訓導組長 2.教導主任 |
總務組 | 總務主任 | 1.設備器材支援清點及安全維護。 2.善後物品復原及清點器材。 3.協助救護經費籌措。 4.負責協調學生護送之交通工具。 5.必要時協助護送。 6.協助建立緊急醫療資訊網路。 | 1.教導主任 2.教務組長 |
陸、 實施內容:
◆ 事件發生前
(一)建立學校附近緊急醫療機構連結網絡。
(二)緊急傷病處理小組成員應留下聯絡電話並隨時確認任務,掌握學校出入動線,以備緊急之需。
(三)訂定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
(四)成立校園緊急救護隊:緊急救護訓練、工作分配、熟悉各項急救器材使用方法、緊急演練。
(五)推廣及實施安全急救教育。
(六)各項急救器材定期維修及使用說明。
(七)收集學生緊急傷病聯絡資料,並建立健康資料,將特殊病患學生名單,告知各班導師及授課教師提供參考。
◆ 事件發生時
(一)重大傷病或傷患人數超過健康中心負荷量時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依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處理流程如附件)
(二)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症時之緊急處理:
1.在上課中,應立即依急救原則處理後,由任課教師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請校護到場急救。
2.非上課時間,由發現之教職員工或在場學生,依急救原則做現場處理,並應立即通報,或通知校護到場急救。
3.事故發生時,若遇校護不在,老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維護其生命徵象,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4.事故發生與處理過程,校護應做成書面資料,知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與運用。
(三)學生緊急傷病,需緊急送醫之注意事項:
1.普通急症:校護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陪同就醫。
註:普通急症─係指「無緊急危及生命之虞,但仍需至醫療院所就醫之個案」。例如一般切割傷、暈眩、單純性骨折、發燒38℃以上…等。
2.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虞」,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由校護或現場急救員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後,立即通知119支援並護送就醫;班導師負責聯絡家長到醫院及說明處理狀況。
註: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心跳停止、心臟病、墜樓、溺水、昏迷及腦震盪(明顯症狀)、重積性癲癇、氣喘病發作、發燒40℃以上、精神狀態異常者、開放性骨折、毒蛇咬傷、大出血..等及人數眾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實驗室意外、火災、地震、氣體中毒或其他如921等重大傷亡事件。
3.若家長不在或無法立即到校者,由校護或級任導師、或其他指定代理人送醫處理並陪伴照顧,待家長到達後交由家長繼續照顧。
(四)緊急傷病護送就醫時之注意事項:
1.護送人員優先順序:
(1)普通急症:經校護判定應送醫時,由校護或級任導師、其他指定代理人護送,交通工具為自用客車或計程車。
(2)重大傷病:由護理人員及或導師陪同照護,交通工具為救護車。
2.針對護送人員之職務,教導處指派代課或代理人代理該員職務。
※重大傷病護送人員---由導師及護理人員或緊急救護人員護送。
※普通急症或重大傷病之區分則由護理人員做專業判斷。
3.學校護理人員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訓導組長、體育老師或由教導主任指派人員代理。
4.傷病緊急送醫時,應送至『就近的』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家長指定之醫院,以利保險費之申請,必要時應立即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5.護送交通工具:重大傷病以救護車為優先,普通急症則為自用小客車。
(五)緊急送醫經費支出及差假:協助送醫人員一律給予「公假」登記,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 事件發生後
(一)緊急傷病之原因調查與分析報告,並進行校安通報。
(二)登錄及追蹤就醫狀況。
(三)協助個案身心復健及學習輔導。
(四)善後物品復原及清點器材。
(五)必要時協助學生平安保險理賠之申請。
(六) 緊急送醫及處理過程,應登記於學生傷害事故紀錄表以便追蹤與備查。
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